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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离职问题解析:哪些情况需留意?

发布时间:2023-12-03 05:30:01源自:http://www.sporj.com阅读

在我国公募基金行业中,基金经理的离职现象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在封闭式基金中。尽管基金管理人倡导投资者践行长期主义理念,但实际上,基金经理的离职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让普通投资者头疼,也让专业投资者感到困扰。近期,一项新规定对此进行了限制,但其中的一些细节尚待明确,例如“封闭期”的概念如何界定,以及特殊情况的范围等。

与此同时,基金经理离职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研究支持不足、公司地位边缘化、职场压力过大、内部关系复杂、公司发展战略与个人理念不匹配、薪资待遇不尽如人意等。这些问题虽然不能向投资者公开解释,但也确实是导致基金经理离职的重要因素。

尽管基金新规对基金经理离职现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实际上,金融从业者炫富已不是新鲜话题,但在公募基金领域,投资者苦基金经理随意离职久矣。基金管理人倡导投资者践行长期主义理念,但基金经理却先离开,此类矛盾在封闭式基金中尤为典型。

毫无征兆的离职,不仅令普通投资者头疼,也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心头患。多位FOF基金经理与投资顾问表示,已经经历了多次所投基金经理离职的“坑”,不得不用按天付费的C份额来抵御基金经理们的离职风险。

《财经》杂志采访了多位离职基金经理,他们普遍表示,作为职场工作人员的基金经理们,也面临着许多职场人士的困扰。研究发现,基金经理们常常因为以下原因离职:研究支持不足、公司重视程度不够、人员冗余、任人唯亲、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个人理念不一致、薪资未达到预期等。这些不能向投资者公开解释的原因,往往是导致基金经理离职的主要原因。有观察人士指出,基金经理在封闭期离职的现象实际上反映了基金投资者、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三者的利益冲突。"如果基金经理在封闭期内离职受到限制,而又遭到公司领导的'穿小鞋',这时基金经理反而成为了弱势群体。"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新规定,基金经理们得到了一个"特殊情况"的解释机会。然而,什么样的特殊情况可以被视为可理解的特殊情况呢?此外,锁定投资者资金的持有期类基金是否属于"封闭期间"的限制性情形?如果是的话,多长时间的限制期最为合适?如果不是的话,那么不受离职限制的持有期类基金是否应该得到特殊的待遇?随着新规定的实施,这些问题也在等待解答。此外,新规定还明确禁止基金经理炫富,并禁止他们在任何时候随意离职。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欺骗、误导、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行为;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输送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利益相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编造虚假、不良信息或发布、传播不当言论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干扰或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工作,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近年来,金融从业者炫富已不是新鲜话题。如小红书上曝光的券商交易员百万年薪工资条、基金经理的千万年薪传说等,都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但是,随着监管新规的颁布和基金降费改革的推进,相关行业的收入也将有所回落。

如果无特殊情况下,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在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一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三年内更换超过两次;或最近一家任职单位为非公募基金管理人,三年内更换超过三次;或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六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均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如果你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简要翻译,那就是:通常情况下,在产品募集期或封闭期内主动离职的基金经理,离职后需要等待两年才能重新担任基金经理。但如果管理的产品不到一年就离职,那么等待期将是一年半。此外,如果一个人在短时间内频繁更换工作单位,他/她将无法成为基金经理。另外,如果在一家公司工作不满三年,他将无法再次成为基金经理。如果他在上一家公司是一家公募基金,那么在接下来三年内,他/她最多只能跳槽两次。如果他在上一家公司是一家私募基金,那么在接下来三年内,他/她最多只能跳槽三次。据《财经》报道,业内已经自去年开始实施“管理产品不到一年就离职,等待期为一年的半”的规定。回顾过去一年的离职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基金经理都是在任期满一年后才离职,只有个别基金经理在短时间内离职,后来证明这是特殊情况,比如华夏基金的前经理夏云龙涉及的老鼠仓案件。至于封闭期离职的规定,这是对投资者痛点的回应,新规定一出台,就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好评。有观察人士认为,在基金处于封闭期内,投资者的持有份额不能赎回,但基金经理却可以随时离职,这大大降低了投资的体验和对基金公司的信任感。因此,许多投资者对新规定的反馈都是积极的。实际上,市场一直对基金经理随意离职的问题感到困扰。钱思佳曾经管理东方红恒阳五年定开混合基金,当时他在宣传材料中表示:“选择一只五年定开基金,也许能迫使我们成为长期投资者,从而获得更好的收益。”然而,他只管理了两年多就离职了,任职回报率为4.97%。

据了解,东方红资产管理公司是行业内最早发行长期封闭运作权益类产品的管理机构。因此,涉及封闭期基金经理离职的问题并不罕见。今年6月,管理规模超过200亿元的基金经理孙伟离职,距离他管理的东方红睿泽三年定开封闭期结束还有半年多。在他离开时,该基金在第二个封闭期的净值为下跌超过30%。更早之前,2020年,明星基金经理林鹏离职,也离开了五年期封闭产品东方红恒元。转眼间,该基金已经经历了第一个五年,并在今年11月初开放申购。有投资者在论坛中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我要为接替林鹏的基金经理王延飞说一句公道话。尽管林鹏离开后他自己成立了一家名为和谐汇一的基金,但该基金的当前净值仅为0.7。从结果上看,王延飞的表现并没有比林鹏逊色多少。但是,如果王延飞也发行五年封闭基金的话,我可能就不会购买了。如果能当时更换基金经理并赎回,我会毫不犹豫地赎回。”基金经理随意离职的现象不仅让普通投资者感到困扰,也让专业投资者感到担忧。许多FOF基金经理和投资顾问表示,“我们购买的几个基金经理都离职了,因此我们认为购买C份额可能更为安全。”“有些网友质疑我们是否在炒作基金。但实际上,只有C份额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组合的灵活性,以应对各种突发风险。”新规定中的模糊之处也引起了基金从业人员们的讨论。

关于“封闭期”的概念定义,在产品运作角度看,它相当明确,主要针对的是定期开放式基金。然而,除定期开放式基金外,近年来也出现了众多带有锁定期的产品。对于投资者而言,这些产品的某些时间段内可能会出现购买限制,而对于基金经理来说,他们所管理的产品的封闭期如何计算呢?一位基金公司的人士对此提出了疑问。

另外,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疑惑,如果一个基金经理管理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期为一年,并已成功管理多个投资周期,那么在离职时是否需要遵守两年的静默期规定呢?同时,关于特殊情况的界定,有基金业观察者认为,封闭期基金离职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基民、基金经理以及基金公司的利益冲突。

该观察者认为,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发行封闭式基金的最大受益者就是他们。虽然这种形式的基金可能无法吸引到新的投资者,但是其稳定的规模所带来的稳定管理费,对基金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笔稳赚不赔的投资。然而,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基金经理同样是职场人,他们也会面临跳槽的困扰。如果离职受到封闭期的限制,而遭遇公司领导的不公平对待,这时基金经理可能会成为弱势群体。

造成基金经理离职的原因有很多,如研究支持不足、公司未给予足够重视、人员过剩、任人唯亲、公司发展战略与个人理念不符、薪资未达到预期等。这些问题通常会成为基金经理离职的导火索,但这些原因却无法向投资者公开解释。

"谁没事喜欢换工作?"一位今年跳槽的基金经理告诉《财经》,他的离职主要原因在于实在无法忍受前东家糟糕的职场环境。"薪资的增加对我来说是次要考虑因素,实际上我这次跳槽后是降薪的。对我来说,平台、机制和氛围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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