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16 02:36:02源自:http://www.sporj.com阅读
直播带货销售额未完成,商家预付的服务费退不退?法院这样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逐渐成为各大电商平台和品牌商家的首选。然而,在这种新兴商业模式背后,也隐藏着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当直播带货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商家预付的服务费是否应当退还?针对这个问题,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recently 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在该案中,原告 A 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安排主播通过网络平台为 A 公司产品提供直播推广服务,A 公司需向李某支付直播服务费以及产品佣金。同时,A 公司还需要向李某预付8000 元佣金,如果李某未能在 3 月份完成 5 万元的纯佣销售额,李某需按照比例退还该笔预付款。
然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李某最终仅完成了 4241.5 元的带货销售额,远未达预期销售目标。因此,A 公司要求解除直播推广服务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预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预期销售目标未达成的预付服务费处理有明确约定,李某可在其部分履行的合同范围内获取相应的收益。在预付服务费中扣除李某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得出的佣金后,剩余预付服务费应由李某退还 A 公司。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退还 A 公司 7109.29 元及相应利息。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其背后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直播带货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商家预付的服务费是否应当退还。在这方面,法院通常会参考合同条款、合同目的、诚信原则并斟酌交易习惯共同认定。
在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李某需要完成最低销售额目标,并约定 A 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与李某的实际销售额构成对应比例关系。因此,李某未完成预期销售目标可以认定为李某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李某退还预付款属于李某作为带货方应当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亦属于 A 公司权利的合法救济。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对 A 的退款主张予以支持。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其背后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只有明确了这些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规范直播带货市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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