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10 01:55:01源自:http://www.sporj.com阅读
直播带货销售额未完成,商家预付的服务费退不退?法院这样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直播带货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进行产品销售。然而,这种新兴模式也带来了不少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关注的就是直播带货销售额未完成,商家预付的服务费是否应该退还的问题。
近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背景和结果,为我们解答了这一长期困扰商家的疑问。
据了解,2023年3月,A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根据这份合同,李某需要安排主播通过网络平台为A公司产品提供直播推广服务,而A公司则需要向李某支付直播服务费以及产品佣金。A公司还需要向李某预付8000元佣金,如果李某未能在3月份完成5万元的纯佣销售额,李某需要按照比例退还该笔预付款。
然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李某最终仅完成了4241.5元的带货销售额,远未达到预期销售目标。因此,A公司要求解除直播推广服务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预付款。
对此,法院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预期销售目标未达成的预付服务费处理有明确约定,李某可以在其部分履行的合同范围内获取相应的收益,在预付服务费中扣除李某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得出的佣金后,剩余预付服务费应由李某退还A公司。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退还A公司7109.29元及相应利息。
这起案件的审判长干华丽表示,直播服务推广合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19类典型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在合同具体内容的判断上,只能参照适用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类似合同的规定,并无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供直接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直播服务合同的判断需依照合同条款、合同目的、诚信原则并斟酌交易习惯共同认定。
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补充达成的一致意见签署了《补充协议》,最终构成了A公司要求李某退还预付款的合法依据与有力证据。在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李某需要完成最低销售额目标,并约定A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与李某的实际销售额构成对应比例关系,因此李某未完成预期销售目标可以认定为李某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李某退还预付款属于李某作为带货方应当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亦属于A公司权利的合法救济,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对A公司的退款主张予以支持。
这起案件的判决,无疑给广大商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引。商家在进行直播带货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合同问题而陷入纠纷。同时,商家也应该注意自己的经营行为,尽量保证自己能够完成合同中的销售目标,以避免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直播带货的商业价值,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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