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3 13:55:01源自:http://www.sporj.com阅读
深化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助力优化社会信用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信用修复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信用主体的权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通过加强沟通、打破数据壁垒、完善工作机制等方式,提升信用修复工作的效率,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深刻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型、创新创业等各项工作不断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对于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防范风险具有重要作用。而信用修复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区必须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信用修复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对接,坚决打破数据壁垒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加强沟通对接,坚决打破数据壁垒,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问题。《通知》指出,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并向“信用”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这一举措有利于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利用,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各地区之间的信息互通,推动信用修复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通知》要求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各自系统内部、两个系统间的工作流程与技术适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这一举措有助于各地区在信用修复工作中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各地区之间的工作协调,推动信用修复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协作,为信用修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通知》要求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要强化协作,为各省级部门做好“信用”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这一举措有助于各地区在信用修复工作中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和平台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各地区之间的工作交流,推动信用修复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五、明确时间节点,加强监督检查
《通知》规定各地区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开展联合检查,对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这一举措有利于各地区按时完成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各地区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推动各地区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共同推进信用修复工作的深入发展。
《通知》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应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信用修复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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